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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公無罪! 「狐狸精」該死 ?

前台聯立委林志隆與陳姓女助理的「婚外情」官司,從女助理指控「性侵害」不成,演變到女助理反而成為「相姦罪」的當事人,不僅陳姓女助理一定大感意外,即便外人,看到這起社會新聞的前後逆轉,多少也會感嘆林志隆真是「運氣好」!

除了沒再連任立委之外,林志隆「幾乎」沒啥損失。她的妻子仍陪在身邊,只是把「老公婚外情」的怒氣,發洩到陳姓女助理身上,告她通姦罪;陳姓女助理的損傷最大,婚外情沒了,跟林志隆親熱的隱私過程,經過這場官司,以及媒體報導後,完全暴露無遺。非但如此,還吃上通姦罪確立的刑責,「第三者」果然徹底輸到家!

這場官司,有沒有令人疑惑之處?當然有。光是經由這段描述,大家應該就會注意到「哪裡怪怪的?」沒錯,若婚外情「是不對的」、「是觸法的」,那何以只有「第三者遭殃」?這起案例中,何以林志隆反倒安然無事,繼續做他「浪子回頭金不換」的好丈夫呢?可以想像一幅畫面,一堆男人,看到這案例,八成會相互調笑,「好家在,只要穩住老婆,再怎麼偷腥,都無所謂啦!」是啊,一旦老婆挺丈夫,含淚原諒之餘,只須不放過「狐狸精」、「第三者」就好。而法律上,若又剛好提供一套機制的話,第三者倒楣,偷情老公安然過關的狀況,當然就成了「一種體制」了。

這就是「通姦罪」。也是多年來,很多法界人士、婦運人士很在意的「通姦罪除罪化」議題。事實上,很多國家都沒有,或廢除了通姦罪,理由很簡單,婚姻是兩人之間的事,婚外情是感情私領域的事,除非涉及詐欺錢財、傷人性命等等其他法律都能處理的罪嫌,否則,法律何必要去懲處私人之間的感情爭議?

何況,硬要有所謂的通姦罪、相姦罪的刑責,其結果不免出現林志隆與女助理婚外情事件的尷尬,既言「相姦罪」,怎麼惟獨第三者被罰?林志隆怎麼無事?看起來,通姦罪也罷,相姦罪也罷,無非是「嚴懲第三者」的設計吧!這其中,隱含了保守的傳統社會「懲罰」的價值觀,而非務實因應人際關係高度互動,感情屬於個人自主層次的現代法制觀念。說落伍,還真落伍呢!

同屬婚外情的共犯,林志隆沒事,陳姓女助理有罪,單單這種荒謬對照,就很諷刺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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